成都“春熙路恐慌事件”传播者3人 1人为在校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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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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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新网3月16日电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官方微博消息,3月15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通报了3月14日春熙路恐慌事件相关情况,对涉嫌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李某某、谢某某和陈某某依法进行了处理 。,
中新网3月16日电 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官方微博消息,3月15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通报了3月14日春熙路恐慌事件相关情况,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李某某 、谢某某和陈某某依法进行了处理。
3月14日16时14分,锦江区上东大街某商场部分员工因误信火灾险情纷纷涌出商场奔逃。同时 ,网络上不法分子刻意编造不实信息,制造恐怖气氛,加剧了事态升温 ,进而引发商场周边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讹传讹,恐慌情绪进一步蔓延,并迅速波及到春熙路商圈,引起街面秩序混乱 ,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
接到报警后,成都市、锦江区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警方对事发现场及周边仔细巡查、走访 ,发现并未发生过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成都警方第一时间通过“@平安成都”和“@平安锦江 ”官方微博及时辟谣,事发现场及周边很快恢复了正常秩序 。
3月15日,锦江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结果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李某某(男,18岁,四川资阳人)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该不实信息被点击浏览10余万次并大量转发) ,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刑事拘留;谢某某(女 ,21岁,在校学生)因涉嫌编造虚假信息,但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删除不实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治安处罚,并交由校方教育管理;陈某某(商场店铺商家)因误信 、误传火灾险情 ,加剧恐慌情绪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治安处罚。
在此 ,成都警方表示:对故意编造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同时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不信谣 、不传谣,对出现的各类危害信息要判明情况,安全有序规避 ,不要惊慌失措 。如遇可疑情况请及时报警。,
中新网3月16日电 据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官方微博消息,3月15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通报了3月14日春熙路恐慌事件相关情况,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李某某 、谢某某和陈某某依法进行了处理。
3月14日16时14分,锦江区上东大街某商场部分员工因误信火灾险情纷纷涌出商场奔逃。同时 ,网络上不法分子刻意编造不实信息,制造恐怖气氛,加剧了事态升温 ,进而引发商场周边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讹传讹,恐慌情绪进一步蔓延,并迅速波及到春熙路商圈,引起街面秩序混乱 ,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
接到报警后,成都市、锦江区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警方对事发现场及周边仔细巡查、走访 ,发现并未发生过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成都警方第一时间通过“@平安成都”和“@平安锦江 ”官方微博及时辟谣,事发现场及周边很快恢复了正常秩序 。
3月15日,锦江区公安分局根据调查结果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李某某(男,18岁,四川资阳人)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该不实信息被点击浏览10余万次并大量转发) ,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刑事拘留;谢某某(女 ,21岁,在校学生)因涉嫌编造虚假信息,但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删除不实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治安处罚,并交由校方教育管理;陈某某(商场店铺商家)因误信 、误传火灾险情 ,加剧恐慌情绪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其治安处罚。
在此 ,成都警方表示:对故意编造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同时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不信谣 、不传谣,对出现的各类危害信息要判明情况,安全有序规避 ,不要惊慌失措 。如遇可疑情况请及时报警。,
本文由明日于2024-11-30发表在生活百科-红苹果乐园,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文章摘自:http://hpgly.com/post/40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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