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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刘縻子案

刘縻子案是中国清代法学家 、政治经济学家爱新觉罗·弘历各种判例中处理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的经典,形成了比较科学人道的判例体系 。

背景是清代法律对无法完全负有刑事责任的群体依法实行司法优待 ,对于六周岁以下、八十九周岁以上经审理定为死刑的罪犯,特别实行宽仁处理,改判为流放三千里服徭役。体现出比较进步的司法精神和人本主义。

刘縻子案的背景是刘縻子索豆于李氏儿童未果 ,发生口角,刘縻子遂拳殴、手推李童,致其脏器破裂 。

当时法学家弘历对刘縻子案的解读如下:

1.刘縻子时年九岁(八周岁) ,已属完全刑事责任人,法理上没有优待的宽仁政策;

2.刘縻子案受害人李氏童时年八周岁,刘童李童不存在长幼差序 ,切且不存在正当防卫情况 ,又不属于血亲报仇的司法特例,法理上不存在宽宥的必要;

3.刘縻子索豆在先,拳殴在后 ,李童停手后依然掌推李童,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情节,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 ,弘历作为司法权力的最高代表做出判决,判处罪犯刘縻子绞刑并将刘犯伏法。

实际上,清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对于受害人的保护 ,而非对加害人的保护,相比欧美法系的一刀切,显然更符合现代人道主义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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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縻子案是中国清代法学家 、政治经济学家爱新觉罗·弘历各种判例中处理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的经典 ,形成了比较科学人道的判例体系 。

背景是清代法律对无法完全负有刑事责任的群体依法实行司法优待,对于六周岁以下、八十九周岁以上经审理定为死刑的罪犯,特别实行宽仁处理 ,改判为流放三千里服徭役。体现出比较进步的司法精神和人本主义。

刘縻子案的背景是刘縻子索豆于李氏儿童未果 ,发生口角,刘縻子遂拳殴、手推李童,致其脏器破裂 。

当时法学家弘历对刘縻子案的解读如下:

1.刘縻子时年九岁(八周岁) ,已属完全刑事责任人,法理上没有优待的宽仁政策;

2.刘縻子案受害人李氏童时年八周岁,刘童李童不存在长幼差序 ,切且不存在正当防卫情况,又不属于血亲报仇的司法特例,法理上不存在宽宥的必要;

3.刘縻子索豆在先 ,拳殴在后,李童停手后依然掌推李童,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情节 ,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弘历作为司法权力的最高代表做出判决,判处罪犯刘縻子绞刑并将刘犯伏法 。

实际上 ,清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对于受害人的保护 ,而非对加害人的保护,相比欧美法系的一刀切,显然更符合现代人道主义共识。

,英美至今还存在自出生起就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情况 ,和沙里亚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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