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了,一二审:是工伤!高院:纯属拼接法条,撤了!
- 24小时月刊
-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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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大明是广西某医院儿科医生 。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张大明步行上班途中 ,被王小石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 、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张大明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 ,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以王小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6月8日,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大明家属不服 ,向人社厅提起复议 。
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大明家属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 ,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大明在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规定中的事故,应包括意外事件、故意或者过失性的行为造成的事故 ,并不仅指意外事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该条款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 ,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是指职工故意犯罪造成本人受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张大明受到的伤害是其故意犯罪引起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因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
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 ,张大明于2017年9月30日早上前往医院到达120急救中心门前,是处于正常去到单位上班的时间,其目的亦明确即上班,张大明上班的地点亦在医院 ,张大明于7时45分左右被王小石伤害时,直接原因是王小石单方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并对张大明进行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大明与加害人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受到的伤害其自身并无任何过错。对张大明而言 ,其在上班途中受到王小石的故意伤害,仍是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到伤害。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来理解 ,工作时间可以放宽到上下班期间,地点也可放宽到工作场所之外 。
张大明因在上班途中受到素不相识的王小石的暴力伤害,符合因工作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张大明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对原告主张,应予支持。
被告市人社局、人社厅在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和复议申请后 ,分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复议决定,对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未详尽分析,作出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亦无助于充分保障无过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 、法规不当 ,依法应予撤销 。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人社厅复议决定;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 ,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大明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 ,工作地点是在医院,而张大明被害的时间是在上午约7时45分,被害的地点是在医院的门口,从构成工伤的形式要件来看 ,如何正确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性”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
张大明受到暴力袭击时虽然未在上班时间内,也未实际到达工作场所 ,但距离规定的上班时间只差约15分钟,距离工作场所也只有一步之遥,不能等同于距离上班时间还很长与距离上班地点路程还很远的情况。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 ,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张大明的上班时间与上班路线不属于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
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张大明当天是沿着自己住处到医院的路线去上班,是奔着工作去的 ,他去医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工作,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有关 ”的情况,人社局没有证据证明张大明是去干别的的事情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解释精神 ,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张大明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未能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解释精神 ,将张大明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常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恰当,但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过度的解读,超出了应有的权限 ,应予指正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一 、二审乱判,擅自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 ,扩大对“履行工作职责 ”的理解,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
案号:(2020)桂行再9号(当事人系化名)
,张大明家属不服,向人社厅提起复议。,人社厅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其中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是指职工故意犯罪造成本人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 ,无证据证明张大明受到的伤害是其故意犯罪引起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因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本文由明日于2024-12-27发表在生活百科-红苹果乐园,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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